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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开展《教育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教策[199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3月18日颁布和9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教育法》为依据,明确职责,加强执法,切实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有力促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从今年6月起组织开展一次对各地贯彻实施《教育法》的全面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执法检查活动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此次执法检查活动,在于总结各地贯彻《教育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措施,调查了解《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研究依法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突出问题的对策及改进措施,依法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教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此次执法检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内容主要为1、学习宣传《教育法》,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带头学习宣传《教育法》的情况2、地方教育立法与执法监督情况3、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含“两基”工作的规划和进展情况),并把此项内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执法检查提纲附后三、检查步骤和安排此次执法检查分两步进行。6-9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总结一年来《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并抄送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第四季度,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共同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省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县(市、区)(抽查的地方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总结,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执法检查情况四、各地自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通知的要求,要以此执法检查为契机,积极推进本地区《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要抓紧进行《教育法》执法检查自查的组织部署和具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1996年6月5日附件《教育法》执法检查提纲一、学习宣传《教育法》,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带头学习宣传《教育法》的情况1、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法》的情况2、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宣传《教育法》,抓好组织部署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情况3、依照《教育法》,地方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税务、城乡建设、土地、人事等部门进行职责分解,落实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地方教育立法与执法情况1、现有地方教育法规的清理情况2、地方教育立法规划和配套法规、规章建设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职能的确定、机构或人员配备及岗位培训的情况4、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5、对违反《教育法》案件的查处三、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1、各地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中如何具体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2、各地实施“两基”工作的规划和进展情况,对今年计划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抽样督查3、地方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增长情况,各级政府安排的教育拨款是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4、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如何在预算中反映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5、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6、农村教育集资依法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7、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8、勤工俭学、学校基本建设、教育图书、仪器、设备以及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它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先、优惠措施的落实9、教师工资是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有何有效的保障机制;末能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情况、原因及其解决对策10、教师住房改善的有效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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