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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关于抽血程序

来源:漳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lscs.viplaw.cn/   时间:2022-02-10 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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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刑事诉讼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那么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能私自进行司法鉴定。

  一、刑事司法鉴定关于抽血程序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公检法在各自主导的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般而言,司法机关需要鉴定时,多数指派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并采用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进行。司法机关需要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多采用聘请方式。

  2、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亦不能进行私自鉴定,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

  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

  9、《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被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替代

  10、《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被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替代

  11、《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 6号)

  12、《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

  13、《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起施行

  14、《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7年01月01日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无权提起司法鉴定,也不能进行私人鉴定,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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