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漳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lscs.viplaw.cn/ 时间:2022-02-10 15:02:52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如何处理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拘留的问题呢?
一、监视居住期间被治安拘留怎么处理
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被处治安拘留的,可以执行治安拘留,拘留结束后,取消监护居住,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或者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适用于哪些人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监视居住适用于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三、监视居住的场所在哪里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
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如何处理公安拘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确需逮捕的,可以提前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监视居住后被行政拘留的,可以被行政拘留。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被逮捕或提前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