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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集团律师发函给违反法律的公安局

来源:漳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lscs.viplaw.cn/   时间:2015-10-16 14: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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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东阳市 政 法 委、东 阳 市人 民 政 府、浙江鼎盛拍卖有限公司):    惊悉浙江省鼎盛拍卖有限公司即将于2008年6月11日上午9时拍卖东阳市公 安 局扣押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30台机动车。作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对此震惊之余亦郑重声明:    一、现行拍卖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停止相关拍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关于“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规定,有权委托拍卖的委托人应当是拍卖标的的所有者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权利人。显然,该30台机动车的所有者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单位在本案尚未结案并判定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罪的情况下不具有可以处分该30台机动车的权利。因此,在未经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拍卖的情况下,现行拍卖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停止。     二、关于该30台机动车的性质     2008年4月,东阳市公安局委托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包括该30台机动车在内的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价格鉴定。2008年4月23日,东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告知吴英相关诉讼权利。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很明确,本案尚在一审程序中,该30台机动车实际是检控机关指控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无论委托人是谁,现在对30台机动车的拍卖无疑是将指控的证据毁灭,因此,相关拍卖程序必须予以停止。     三、拍卖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拍卖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提起国家赔偿。同时,相关违法办案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四、我们的权利     除协助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经济赔偿外,我们将通过正常的媒体渠道将本次事件公之于众,并发函向包括担不限于东阳市的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综合上述,我们敦请相关单位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错误程序的发生。同时也期望在国家当前即将举办奥运会之际,能为构建和谐奥运尽一份力。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强伦 樊军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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